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0號
- 上 訴 人
-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46,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1,056,21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46,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1,056,21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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