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傳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原名: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5,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