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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違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 原告
    郭宸伃
  • 被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原 告 郭宸伃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葉姸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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