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葉明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LOLLICUP U.S.A. 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