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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告
李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兩造已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之程序已經終結,有原告提出仲裁協會仲裁和解書可證,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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