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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李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兩造已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之程序已經終結,有原告提出仲裁協會仲裁和解書可證,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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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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