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毓霖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 上訴人
- 方玉玲
- 被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王毓霖(兼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113年5月3日送達方玉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