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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瑞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升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告
勁達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良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陳以晨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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