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原告
- 瑞昇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文升
- 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 被告
- 勁達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育良
- 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陳以晨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