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瑞昇電子有限公司、廖文升、勁達國際電子有限公司、劉育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瑞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升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勁達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良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陳以晨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