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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馬鴻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萬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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