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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溫祖明

  • 當事人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馬鴻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福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萬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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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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