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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林怡君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何義純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沈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告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23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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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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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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