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尚樺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被 告 沈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23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