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安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致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萬2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萬29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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