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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威帆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董紋青
被告
陽昇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偉明
被告
蔡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以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有管轄權。

二、被告蔡偉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陽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陽昇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30日、110年5月18日邀同被告蔡偉明、蔡偉德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4,15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嗣陽昇公司陸續借款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詎被告陽昇公司自112年11月3日起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4、自112年12月13日起就附表所示編號5至6、自112年11月30日起就附表所示編號7至14借款,未依約繳納利息,依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原告應得請求被告陽昇公司給付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蔡偉明、蔡偉德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陽昇公司、蔡偉明則以:對原告主張事實不爭執而為自認。

五、被告蔡偉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表、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成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5日函文等件為證,內容互核相符,被告陽昇公司及蔡偉明於113年6月3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對原告起訴之事實不爭執而自認(見卷第211頁);另被告蔡偉德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均為民國/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01 1,800,000元 109年8月3日 起至 114年8月3日 63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2 200,000元 109年8月3日 起至 114年8月3日 69,974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3 800,000元 109年8月3日 起至 114年8月3日 279,974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4 200,000元 109年8月3日 起至 114年8月3日 69,974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5 5,570,276元 112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 4,456,221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8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6 5,570,277元 112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 4,456,221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8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7 4,900,000元 110年11月23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4,628,625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8 2,800,000元 111年8月10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2,80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9 1,750,000元 111年8月18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1,7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2,030,000元 111年10月18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2,03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2,100,000元 110年11月23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1,983,696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1,200,000元 111年8月10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1,20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750,000元 111年8月18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75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870,000元 111年10月18日 起至 112年11月30日 870,000元 前開本金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04%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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