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蔡政哲
- 原告岳千雅、陳恩慧、王耀德、鄭裕琪、黃淑芬、徐武宏、蔡沛廷、段思雲、蔡亞霖、鄭惟元、李芳宜、徐曉恬、解大治、蒼蔭屏、唐桓、黃麗雲、謝雅香、謝雅茹、陳昱銘、周繼輝、鄭椀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原 告 岳千雅 陳恩慧 王耀德 鄭裕琪 黃淑芬 徐武宏 蔡沛廷 段思雲 蔡亞霖 鄭惟元 李芳宜 徐曉恬 解大治 蒼蔭屏 唐桓 黃麗雲 謝雅香 謝雅茹 陳昱銘 周繼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原 告 鄭椀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儲開軒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已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畤嘉之住所或居所;又被告百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經查詢起訴狀所載統一編號:00000000號結果,公司名稱不完全一致,地址亦不相同,請確認該被告之名稱及地址;又上開被告及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均未載其法定代理人及地址,是原告此部分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一、被告林畤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確認被告「百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被告名稱及地址為何。 三、前項確認之被告及被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