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 原告
- 岳千雅
- 原告
- 陳恩慧
- 原告
- 王耀德
- 原告
- 鄭裕琪
- 原告
- 黃淑芬
- 原告
- 徐武宏
- 原告
- 蔡沛廷
- 原告
- 段思雲
- 原告
- 蔡亞霖
- 原告
- 鄭惟元
- 原告
- 鄭椀予
- 原告
- 李芳宜
- 原告
- 徐曉恬
- 原告
- 解大治
- 原告
- 蒼蔭屏
- 原告
- 唐桓
- 原告
- 黃麗雲
- 原告
- 謝雅香
- 原告
- 謝雅茹
- 原告
- 陳昱銘
- 原告
- 周繼輝
- 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峻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奇恩律師
- 被告
- 儲開軒
- 被告
- 儲國衡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倪映驊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錞榆律師
- 被告
- 沈于揚
- 被告
- 陳政傑
- 被告
- 曹瑄芷
- 被告
- 賴建川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訴訟代理人
- 呂緯武律師
- 被告
- 翁澄宏
- 被告
- 林志隆
- 被告
- 陳世昌
- 被告
- 林素真
- 被告
- 曾義勝
- 被告
- 張家瑋
- 被告
- 辜靜怡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緒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茂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承鋒律師
- 被告
- 杜瑞雲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芸君律師
- 被告
- 石宸綾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全淩律師
- 被告
- 許志民
- 被告
- 王家諭
- 被告
- 陳碧姬
- 被告
- 張瑋珊
- 被告
- 鄧素美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訴訟代理人
- 趙立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德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欣瑜律師
- 被告
- 鄭郁靜
- 被告
- 簡永達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勝雄律師
- 被告
-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
- 法定代理人
- 儲國衡
- 訴訟代理人
- 倪映驊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錞榆律師
- 被告
-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禹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欄 辜靜宜 辜靜怡 事實及理由欄 辜靜宜 辜靜怡 附表欄編號1至18之被告欄 辜靜宜 辜靜怡 理由欄三、㈡⒊⑵③之倒數第三行 ...蒼蔭屏主張曹致軒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 ...王家諭、陳碧姬主張曹致軒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 附表欄編號7之金額欄 2,500,000 3,500,000 附表欄編號7之被告欄 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張瑋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怡、張瑋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附表欄編號19之被告欄 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鄧素美、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辜靜怡、張家瑋、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