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鑫通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因113年重訴字第286號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參佰參拾肆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