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FANNA TECHNOLOGY L.L.C.、ABDULLA HAMAD SAEED NASER AL JENAIBI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FANNA TECHNOLOGY L.L.C. 法定代理人 ABDULLA HAMAD SAEED NASER AL JENAIBI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葉家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朔健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