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偉智、紅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明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 告 黃偉智 被 告 紅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3年4月1日收受,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