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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鄭朝杰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宏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朝杰 被 告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借款金額欄有關「4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4,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借款金額欄有關「400,000」之記載,顯有誤寫誤算之情形,揆諸前開民事訴訟法條文規定,自應更正為「4,000,000」。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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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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