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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終止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杜慧玲

原告
朱建置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聶瑞毅律師
被告
簡傳註

簡傳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14,68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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