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淑茵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景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之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為:「㈠確認被告蘇淑茵(即上訴人)對原告(即被上訴人)2,996,151股之股份(下稱系爭股份)存在。㈡被告鄭雅芳應將系爭股份移轉登記返還被告蘇淑茵。」二項主文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系爭股份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1萬163元(見本院卷一第95至9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5,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