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潮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潮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起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各1紙附卷 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