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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