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美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6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5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