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楊志清、彭亭玉、温玉美
- 上訴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被上訴人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元來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志清 被上訴人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訴訟代理人 陳善哲 被上訴人 有元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彭紹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3萬0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4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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