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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朱漢寶

原告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愷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告
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臨時管理人 翁愷瑜
被告
翁愷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慧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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