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翁愷莉
- 原告新格傳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愷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 告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愷莉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翁愷瑜 被 告 翁愷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慧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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