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 原告
- 新格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愷莉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君宇律師
- 被告
- 金生麗水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臨時管理人 翁愷瑜
- 被告
- 翁愷雯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慧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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