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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欣苑

上訴人
即被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權嶔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20,000元(計算式:3,000,000+720,000=3,7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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