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銘廷 被 告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被 告 訾丞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