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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銘廷
被告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被告
訾丞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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