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謝宜伶
- 當事人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春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99,87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1,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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