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偉
- 被告
-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元凱
- 被告
- 王任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有關「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