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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賴秋萍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被告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元凱
被告
王任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1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25行至第27行有關「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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