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來思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渠不凡
- 被上訴人
- 雍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崑原
- 訴訟代理人
- 溫尹勵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章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有先、備位之分,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上訴利益金額標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9,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