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文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儲康寧
- 訴訟代理人
- 鍾欣紘律師
- 參加人
- 簡凡哲
- 訴訟代理人
- 陳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台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33號卷第21頁、第49頁),上訴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繳費查詢表在卷足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