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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李桂英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4日3時4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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