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王維

  • 上訴人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被 上 訴人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 年4月2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所為113年度重訴 字第5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114年5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 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翁鏡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