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 上訴人
-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昌
- 被上訴人
- 蘇柏光
張莉莉
張謙鈞
張謙勝
張玲玲
劉怡萱
郝士榮
邵劍城
陳麗華
趙志昌
李秀枝
林俞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不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