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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協議書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麥寬成

  • 原告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原 告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 但書規定,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限期命補正,如未遵期補正者,即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16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於起訴 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該址所在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代為簽收,而生補充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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