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PKTEER LLC.、Joshua Aaron Berger、技宸股份有限公司、李宜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原 告 PKTEER LLC. 設0000 E. 0nd st. Ste 0 Casper WY 00000 法定代理人 Joshua Aaron Berger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惠敏律師 備位被 告 技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泰 訴訟代理人 王雅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第10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㈠、原告為外國公司,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且在我國未設立辦事處,亦無資產足以賠償訴訟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依備位被告技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以113年度聲字第49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新臺幣(下同)366,564元,該裁定並於 同年9月5日送達原告(關於先位被告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將另為裁定);復因原告起訴狀及歷次書狀均誤載原告名稱,原告於同年月10日具狀聲請裁定更正,經本院於同日裁定更正原告名稱,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業經本院核閱113年度聲字第492號事件卷宗屬實(見該事件卷宗第41至43、45、63至64、75至76、79頁),依上開規定,如原告未於113年9月18日前供擔保,本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㈡、原告雖於113年10月11日以民事陳報二狀陳明辦理訴訟費用擔 保業務所需提供之委任狀,尚在認證程序中,目前無法辦理提存,且原告公司所在之美國懷俄明州之州務卿辦公室處理認證文件須20日以上工作日,復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認證程序及文件正本自美國郵寄臺灣須耗費時日等語(見本院卷第277頁),並提供尚在認證程序中之提存委任狀影 本供參(見本院卷第288至289頁)。細觀原告所提尚未經認證之提存委任狀,其上載明委任狀簽立日期為113年10月7日,於同日經加州洛杉磯郡公證人認證,復於同日經美國加州州務卿辦公室驗證(見本院卷第286至290頁),而本院於113年9月2日即已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並於同年月10日依原告聲請更正原告名稱,上開裁定並分別於同年月5日、同年月13日對原告為送達,業如前述,原告於本院更正裁定送達後近1個月始簽立民事委任狀欲辦理提存,難認盡其 訴訟之協力義務。 ㈢、況原告所提前開尚未經認證之原告公司會員授權同意書、原告公司登記文件,因無法確認原告法定代理人、委任律師之合法性,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函請原告補正原告公司目 前全部股東(members)人數及姓名、原告公司會員授權同 意書上所載3位股東是否為原告公司全部股東、被授權之股 東係各自均被授權委任律師或須共同委任律師,有關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任律師之合法性是否適用懷俄明州有限責任公司法(Wyom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規定及 應適用之法律,並明確告知本院前於同年9月2日命供訴訟費用擔保及同年9月10日更正裁定仍然有效,該函文並於同年10月18日對原告為送達等情,有本院民事庭通知(稿)、本 院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51至353頁),原告迄今均未補正任何文件或為任何說明,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考(見本院卷第367頁),顯見原告公司會員授權同意書、原告 公司登記文件,尚無法確認原告所提待認證之民事委任狀之合法性。 ㈣、基上,原告迄今未依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92號裁定,為備位被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提存案號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361至365頁),且原告於本院前開更正裁定送達後近1個月,始簽立民事委任狀欲辦理提存, 所提民事委任狀之合法性復有疑問,經本院命補正亦未補正,難認原告已盡其訴訟協力義務。是以,本院於113年9月5 日送達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原告供訴訟費用擔保之 裁定後,逾2個月仍未為備位被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揆諸 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