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挺益
- 被告
- 程達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羅錦仁
- 被告
-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契約書第20條
約定,因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院卷第25、33、4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程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程達公司)邀同被告羅錦仁、
羅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110年1
月26日、111年12月23日承諾本項授信所發生一切債務以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為限,負連帶清
償責任。被告程達公司於108年12月5日、110年1月27日、11
1年12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貸500萬元、100萬元、476萬元,
分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借款期間5年、3
年、1年,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月30日按月付息,到期還
清本金,如有一部遲延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
計收違約金。詎被告程達公司因資金短絀、週轉失靈,尚積
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12萬1,0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
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3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6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2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
單6份、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授信訂價參考利率
指標及本行平均費用率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79、83
至87頁),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375萬元 150萬元 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 0.366% 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2 125萬元 49萬9,976元 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 0.366% 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3 90萬元 32萬5,000元 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7日 0.366% 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4 10萬元 3萬6,106元 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7日 0.366% 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5 357萬元 357萬元 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933% 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 0.402933%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05866% 6 119萬元 119萬元 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933% 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 0.402933%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05866% 合計 1,076萬元 712萬1,082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