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陳雅瑩
- 當事人觀璃股份有限公司、項麗華、本位田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觀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金華 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項麗華 本位田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330元,惟上訴人已 於114年7月28日繳納247,050元之裁判費,僅須補繳差額38,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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