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5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觀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金華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項麗華
本位田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330元,惟上訴人已於114年7月28日繳納247,050元之裁判費,僅須補繳差額3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