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祥敏
- 即原告
- 蔡麗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54,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