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 上訴人
- 上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維志
- 被上訴人
- 石敏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上列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4,03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4,03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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