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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雅瑩

上訴人
上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志
被上訴人
石敏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2上列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4,03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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