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 上訴人
- 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珮瑜
- 被上訴人
- 洪碩徽
林重光
馬兆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重訴字第7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31元(131,875元+79,128元+7,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