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昭銑、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被 告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被 告 楊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稽(本院卷第43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