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劉業誠
- 被告
-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智凱
- 被告
-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品峯
- 被告
- 楊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稽(本院卷第43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