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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