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劉美惠
- 被告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33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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