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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蒲心智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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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博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04,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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