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賴淑萍
- 原告蕭金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原 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碧華、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文及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真正/長期法定代表人羅藍正(依原告記載)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救字第265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原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34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有上開 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月18日函為憑,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有無效原因之移轉登記,依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億8,681萬9,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萬5,012元,扣除前於112年5月30日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839萬4,0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新北市新店區惠國段) 面積 (㎡) 112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692地號 1,040.02 19萬78元 1億9,768萬4,922元 2 693地號 27.03 18萬9,000元 510萬8,670元 3 696地號 783.23 18萬9,000元 1億4,803萬470元 4 697地號 759.14 18萬9,000元 1億4,347萬7,460元 5 710地號 97.48 18萬9,000元 1,842萬3,720元 6 711地號 96.35 18萬9,000元 1,821萬150元 7 712地號 99.67 18萬9,000元 1,883萬7,630元 8 714地號 77.67 20萬9,000元 1,623萬3,030元 9 723地號 160.80 20萬3,572元 3,273萬4,378元 10 724地號 804.53 18萬9,000元 1億5,205萬6,170元 11 725地號 99.21 18萬9,000元 1,875萬690元 12 726地號 96.14 18萬9,000元 1,817萬460元 13 728地號 96.40 18萬9,000元 1,821萬9,600元 14 730地號 95.82 18萬9,000元 1,810萬9,980元 15 731地號 96.13 18萬9,000元 1,816萬8,570元 16 732地號 96.79 18萬9,000元 1,829萬3,310元 17 733地號 96.69 18萬9,000元 1,827萬4,410元 18 734地號 96.41 18萬9,000元 1,822萬1,490元 19 743地號 105.44 18萬9,000元 1,992萬8,160元 20 744地號 90.40 18萬9,000元 1,708萬5,600元 21 745地號 157.07 18萬9,000元 2,968萬6,230元 22 876地號 635.26 19萬3,802元 1億2,311萬4,659元 合計 10億8,681萬9,759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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