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 原告
-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學智
- 訴訟代理人
- 何依典律師
- 被告
-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主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機關所在地為屏東縣○○鎮○○路000號,此有被告網頁介紹(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可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