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華通置地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達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鴻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商建高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子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張信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59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萬3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