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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 上訴人
    張惠芳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張惠芳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山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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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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