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吳敏輝
- 上訴人張惠芳、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張惠芳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山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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