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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
    張至偉

  • 原告
    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恆瑄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偉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冠中律師 被 告 恆瑄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恆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恆瑄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0號4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被告張恆偉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4樓」,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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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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