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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翔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1萬1,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1,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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