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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騰德姆斯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R.JOCHEN P.ZOLLER(卓語恒)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琇惠律師
被上訴人
魏彰志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蘇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8萬9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3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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