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蒲心智
- 當事人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原 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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