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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蒲心智

原告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偉傑律師
被告
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黃建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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